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211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登记号220-87-77410,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悦香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兴化市牌楼中路**(店铺名称:ZGR真果然美妆)。
负责人:赵越。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兴化市悦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