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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华泰新村店、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91民初211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华泰新村店、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华泰新村店;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梁溪区金桥乐恰优品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211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登记号220-87-77410,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华泰新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5L,住所地泰州市泰兴市鼓楼东路**。

负责人:李峰。

被告: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F,住,住所地泰兴市星火路与济川路拐角/div>法定代表人:李峰。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军,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金桥乐恰优品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5L,住,住所地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楼**/div>经营者:钱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华泰新村店、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梁溪区金桥乐恰优品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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