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211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登记号220-87-77410,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华泰新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5L,住所地泰州市泰兴市鼓楼东路**。
负责人:李峰。
被告: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F,住,住所地泰兴市星火路与济川路拐角/div>法定代表人:李峰。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军,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金桥乐恰优品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5L,住,住所地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楼**/div>经营者:钱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华泰新村店、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梁溪区金桥乐恰优品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