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
代表人:夏尔·伯纳德·约瑟夫·马里(CHARLESBernardJosephMarie),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鲍占永,执行董事。
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与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民终429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曾以(2019)沪03执24号、(2020)沪03执恢4号立案执行,但均未执行到被执行人足额财产。
2020年8月24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