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知民初17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李小兰、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李小兰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李小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2万元;
3.判令上海寻梦公司删除侵权链接;
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0年11月16日,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九牧厨卫公司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