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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兰、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3知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兰、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知民初17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李小兰、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李小兰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李小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2万元;

3.判令上海寻梦公司删除侵权链接;

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0年11月16日,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九牧厨卫公司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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