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民初4900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母赛阔,男,199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母赛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