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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盘州市双凤明福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526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盘州市双凤明福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盘州市双凤明福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526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勇,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胜雄,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盘州市双凤明福灯饰经营部。

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双凤镇解放北路**。

经营者:王明。

本院在审理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盘州市双凤明福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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