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328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公司编号:775971,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翠纯,女,l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翠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案号列:(2020)粤51民诉前调170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