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608号 原告:青岛香纳佰厨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盛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志强,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原告青岛香纳佰厨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香纳佰厨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香纳佰厨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香纳佰厨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志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青岛香纳佰厨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