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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凡壮壮、即墨区凡森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62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凡壮壮、即墨区凡森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凡壮壮;即墨区凡森服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62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xx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壮壮,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即墨区凡森服装厂,,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鳌山卫镇 经营者:凡壮壮。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凡壮壮、即墨区凡森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凡壮壮、即墨区凡森服装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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