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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李听涛、即墨区奥沃斯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615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李听涛、即墨区奥沃斯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李听涛;即墨区奥沃斯制衣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61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xx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听涛,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即墨区奥沃斯制衣厂,,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大同村 经营者:李听涛。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俐,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泰,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李听涛、即墨区奥沃斯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听涛、即墨区奥沃斯制衣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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