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楼2001。
法定代表人:张化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楠,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弘新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瑞,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路**科创**大厦****v> 法定代表人:胡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祥,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龙,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弘新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知技术有限公司、王吉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出版社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出版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63元,减半收取18882元,由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