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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6455号
案件名称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6455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玉液北路法定代表人:杨凤祥。

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东升地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宾酒业公司)与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贵宾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宾酒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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