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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宝和岩(北京)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34065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宝和岩(北京)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宝和岩(北京)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06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智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和岩(北京)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iv>法定代表人:唐敏。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宝和岩(北京)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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