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29号原告:帝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中之岛三丁目2番**。
法定代表人:铃木纯,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蔚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冯家湾工业园科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送来,北京坦路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孙飘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送来,北京坦路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百济新特药房有限公司。
原告帝人株式会社诉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百济新特药房有限公司(共同简称三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帝人株式会社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我方201010113414.7号专利的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相关产品、设备和模具;
2.判令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是专利号为201010113414.7号、名称为“含有单一晶型的固体制剂”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三被告未经许可,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提起本案之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201010113414.7号、名称为“含有单一晶型的固体制剂”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帝人株式会社。
2019年8月13日,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43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授权文本、第43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原告起诉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基础已不稳定,鉴此,本院驳回帝人株式会社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同时指出,若帝人株式会社有新证据表明涉案专利被依法维持有效,可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帝人株式会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帝人株式会社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百济新特药房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