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71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欧迪克电子厂。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岭村巧通工业园6栋三楼。
经营者:李剑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欧迪克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馥维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