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3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凯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凯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凯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凯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林凯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