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050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柏源,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云青,男,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海盐县梵科雅居电器厂。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胜利村五组。
经营者:周宏军。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云青、海盐县梵科雅居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