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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沈云青、海盐县梵科雅居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民初7050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沈云青、海盐县梵科雅居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沈云青;海盐县梵科雅居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050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柏源,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云青,男,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海盐县梵科雅居电器厂。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胜利村五组。

经营者:周宏军。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云青、海盐县梵科雅居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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