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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庄伟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7212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庄伟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庄伟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7212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伟帆,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伟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额合理费用)”。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向其退还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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