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40号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1013房。
法定代表人:谢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利笙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大道177号荔园大楼901号。
经营者:杨晓生。
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利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馥维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