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527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旋(原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新盟高通讯器材店的经营者),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丽慧,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旋(原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新盟高通讯器材店的经营者,该店于2019年6月4日核准注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粤0111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
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于2018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吴海旋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粤73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粤0111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欲另案起诉实际经营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