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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西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237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西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西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37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市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恩,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西和,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西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 —2— 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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