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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盾牌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2473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盾牌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盾牌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473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盾牌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光路**中兴工业城**厂房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2M。

法定代表人:郑永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盾牌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175元,余款人民币11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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