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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8764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杨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876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真,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伟,男,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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