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447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大石岭村东(北京市云水机械有限公司院内**平房)法定代表人:曹卫新。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北京绿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