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35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婕红,广东瑞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米特尔陶瓷厂,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荔园路**会信用代码92440300L78693137P。
经营者:许照鑫,男,1995年4月2日出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米特尔陶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被告已注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