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8153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孝阳,男,汉族,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孝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撤诉结案,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