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桐乡吾悦广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3民初623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桐乡吾悦广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桐乡吾悦广场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623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慧,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桐乡吾悦广场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东)439号吾悦广场5幢102.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CUDNP15。

经营者:徐军胜。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桐乡吾悦广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