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598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系。
被告:义乌市宣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苏街村****v> 法定代表人:肖斌,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宣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法律规定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