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2697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晨,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精智汇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6路立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建成。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博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虎头峁**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董建成。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云闪生活综合服务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云顶园小区**楼****。
经营者:高畅。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精智汇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博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高新区云闪生活综合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西安精智汇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博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高新区云闪生活综合服务部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精智汇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