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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武义星阳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280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武义星阳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武义星阳五金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80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 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星阳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 山街道武阳西路4号。

经营者:陈淑慧,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村××路××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星阳五金机电 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 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 铅笔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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