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73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港琪轩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茂盛路**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YPCM7A。
负责人:陈韦辛,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港琪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