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46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城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寇飞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寇飞龙,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寇飞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