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113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思状,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浙江省义乌市。
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2019年12月19日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400元。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晓坚,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寒晴,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6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思状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思状及其辩护人吴晓坚、陈寒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思状经营义乌市昆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包装纸盒销售生意。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朱思状明知“VICTORIA’SSECRET”(第13403195号商标)、“CHANEL”(第768908号商标)、“GUCCI”(第5102806号商标)、“MUJI”(第4833853号商标)、“PeppaPig”(第6155419号商标)系注册商标,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95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假冒“VICTORIA’SSECRET”、“CHANEL”、“GUCCI”、“MUJI”、“PeppaPig”的纸袋、纸盒33500余件。
后被告人朱思状通过网店销售上述纸袋、纸盒1000余件,剩余32500件存放于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小区31幢1单元1楼仓库内尚未销售,后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
以上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050元,被告人朱思状获利人民币100元。
经鉴定,上述“VICTORIA’SSECRET”、“CHANEL”、“GUCCI”、“MUJI”、“PeppaPig”纸袋、纸盒均系未经授权制造、销售的注册商标标识。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朱思状主动至义乌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朱思状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思状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侵权纸袋、纸盒;
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大使馆认证,总领馆认证,营业执照,鉴定书,鉴定报告,鉴定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义乌市场监管局财物清单,销售记录,网站截图;
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被告人朱思状的供述;
现场笔录,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思状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朱思状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思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思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吴晓坚、陈寒晴提出被告人朱思状系初犯,具有自首、未遂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思状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纸袋、纸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