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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张桂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知民初393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张桂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张桂存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393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CHINWOOKLEE),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被告:张桂存。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与被告张桂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错误,本案不属本院管辖。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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