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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扎兰屯市久久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7民初88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扎兰屯市久久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扎兰屯市久久鸭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7民初88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兰屯市久久鸭脖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经营者:袁继林,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扎兰屯市久久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扎兰屯市久久鸭脖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 程审判员 王宝珍审判员 王子学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清旭附: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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