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57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乐兴康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西里**楼**第3。
法定代表人:董安乐。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乐兴康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