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1841号原告: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住所地瑞士联邦勒洛克勒市突来而大街**。
法定代表人:佛朗索瓦-迪爱博(FrancoisThiebaud),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朝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星光映景****法定代表人:杨胜才。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与被告广州市朝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