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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紫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13563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紫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州紫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大连英格拉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万亨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3563号之一原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05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2133646M。

法定代表人:郑晓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小鹏,该司职员。

被告:湖州紫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适园西路**—1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9KFHE1H。

法定代表人:贺杰。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用代码914100007286653122。

负责人:韦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中,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英格拉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兴街****码91210242MA1038U24C。

法定代表人:王素华。

被告:万亨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路**院****0108MA00E01E47。

法定代表人:王春花。

原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骐游公司)与被告湖州紫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峰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河南公司)、大连英格拉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拉公司)、万亨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亨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骐游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7700713号、第13330515号、第13330477号“丫丫玩”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各自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时间不少于30天;

3.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注册了“丫丫玩”系列商标。

同时原告融合各类网络游戏、移动增值服务、网媒优势技术为一体,并自2014年1月3日开始分别开发完成了“丫丫玩”网站软件、“丫丫玩”游戏软件、“丫丫玩”精品手游游戏软件,并取得上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原告投入大量的资金对“丫丫玩”游戏、平台、网站进行开发、推广、运营,广受用户的喜爱和好评,至今已形成广泛的用户群,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经调查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丫丫玩”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的相关推广链接突出使用了与原告“丫丫玩”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字样,通过点击该链接下载,显示该链接的宣传推广及棋牌类游戏平台运营主体及收款方为上述被告。

上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另,骐游公司曾起诉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后骐游公司明确另行向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申请撤回对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四被告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合骐游公司的主张以及万亨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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