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恒朝便利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3民初1033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恒朝便利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恒朝便利店;叶维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1033号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恒朝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3号首层09铺。

经营者:叶维通。

被告:叶维通,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恒朝便利店、叶维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