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281民初874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青阳钜荣五金商行,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div>经营者:黄昌伟,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青阳钜荣五金商行(以下简称钜荣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被告钜荣五金商行的经营者黄昌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钜荣五金商行: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福达公司系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
1997年7月21日,福达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
经过依法续展,目前福达公司仍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福达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钜荣五金商行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福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工刀片。
为此,在两名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钜荣五金商行销售的产品中使用福达公司的商标字样(图案),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福达公司的产品而购买,若钜荣五金商行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消费者也会误认为福达公司的产品质量低劣,钜荣五金商行的侵权行为给福达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同时损害了福达公司的品牌美誉度和品牌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钜荣五金商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福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诉至法院。
被告钜荣五金商行辩称,他商行只进了一箱刀片,福达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福达公司为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7月20日。
2019年12月13日,福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康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以下简称洪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2月24日,洪城公证处的公证员殷某和公证人员陈某与福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洪磊来到江苏省江阴市××镇××路“长三角五金城”内10幢116号的“江阴矩荣包装”商铺。
洪磊购买了刀片三盒,用微信支付的方式付款7.5元,该店出具了“票据”和名片各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对该店铺的外观进行了拍照。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所购三盒刀片抽取两盒与“票据”和名片进行封装,封装的物品交由洪磊收执。
2020年1月15日,洪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17819号公证书,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照片打印件为现场取证图片打印所得,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内有刀片二盒、名片一张、收据一张,刀片外包装上印有“”标识,经比对,该封存实物为假冒商品。
另查明,钜荣五金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昌伟,成立于2017年11月14日,经营场所位于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经营范围为五金产品、劳保用品的销售。
福达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7.5元、律师费2500元、调查取证费1000元。
福达公司主张花费公证费650元,因无法提供公证费发票原件,本院不予认定。
审理中,矩荣五金商行为证明其仅于2018年4月2日进货了一箱啄木鸟刀片,一箱为28盒,一盒14.5元,合计400元,提供了其自制的进货流水清单。
福达公司对该进货清单不予认可,认为系矩荣五金商行自制,无法确认真实性。
本院认定如下:因矩荣五金商行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知识产权调查服务协议书、收据、名片、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福达公司系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福达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17819号公证书可以认定钜荣五金商行销售了涉案商品。
本案中,矩荣五金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刀片,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
该被控侵权产品在外包装盒上印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故该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矩荣五金商行在店铺内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福达公司对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钜荣五金商行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福达公司要求钜荣五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福达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未能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福达公司亦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情节、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状况、主观过错、福达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金额为7000元(含合理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青阳钜荣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二、驳回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49元;
由江阴市青阳钜荣五金商行负担10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露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