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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佳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4662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佳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佳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466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佳慧,女,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佳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佳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5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600元、差旅费4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注册于第25类的第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李佳慧未经许可,于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使用原告商标的服装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佳慧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21日,福建省晋江金井侨乡服装工艺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等。

2002年1月8日、2003年1月28日,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及原告经核准先后受让该商标,并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2004年8月7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防水服”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6日。

2002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监(2002)139号“关于‘七匹狼’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休闲服商品上的“七匹狼”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通知所附商标图样与第XXXXXX号商标一致。

被告李佳慧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名为“佳欢服饰”的店铺。

2017年8月15日,上述店铺出售有名称为“正品七匹狼男短袖T恤纯棉纯色圆领打底衫时尚潮流男装2017新款潮韩版修身舒适柔软体恤衫1512”的男上装一款,销售页面显示售价为68元及“已拼3927件”等内容。

公证购买的上述商品做工粗糙,吊牌合格证、水洗唛标注的信息不完整,商品包装袋、吊牌、领口、前胸等处均标注有与原告两商标图形及英文文字部分相同的标识。

涉案商品于2018年1月15日下架,涉案商品链接所涉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4,497件,销售金额共计306,546.6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因被控侵权行为已于2019年11月1日前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佳慧系涉案网店的登记主体,所售商品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属相同商品。

被告销售的男装商品吊牌等处标注信息不全,包装袋、吊牌、领口、前胸等处标注的图样与原告两商标图形及英文文字部分相同,容易导致混淆,故应认定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在网络平台销售了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项目确系原告为本案诉讼所需,且其主张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佳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佳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0元,被告李佳慧负担2,310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佳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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