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59号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水泉路**厂房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33821R。
法定代表人:王权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镒帆,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小玲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沙井东环路**所在楼栋403林发创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500261。
法定代表人:陈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玲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