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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兴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346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兴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兴兴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46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兴兴百货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家电市场****。

经营者:柯林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兴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2020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兴兴百货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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