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2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嵊州市风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王校洪。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嵊州市风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11月2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涛、嵊州市风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涛、嵊州市风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