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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涛、嵊州市风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324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涛、嵊州市风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刘涛;嵊州市风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2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嵊州市风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王校洪。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嵊州市风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11月2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涛、嵊州市风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涛、嵊州市风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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