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466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陈梅美宁护肤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义乌商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陈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