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71号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志,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红乐文具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东方文化体育市场******。
经营者:金小沼,该商行负责人。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区红乐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精英动 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