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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植美春化妆品有限公司、张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466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植美春化妆品有限公司、张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植美春化妆品有限公司;张文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466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植美春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三围西三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J5654。

法定代表人张文辉。

被告张文辉,男,汉族,1991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林,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春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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