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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03知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39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2442772T住所:济南市槐萌区美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委托代理人:邓晨夕、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3FA4Q4K住所地:封丘县黄陵镇黄陵村西路路北经营者:张胜凯委托代理人:张建坡,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晨夕,被告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经营者张胜凯、委托代理人张建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注于豆浆领域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现代化企业,目前已成为小家电行业著名企业,规模位居行业前列,在小家电行业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

“joyoung九阳”是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知名企业字号,同时也是原告的注册商标。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法注册和受让了多个注册商标,包括“joyoung九阳”“JOYOUNG”“九阳”商标等等。

2009年4月,“九阳”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其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包括“joyoung九阳”“JOYOUNG”“九阳”相近似商标”字样,涉案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容易使人误认为系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影响了原告的商业声誉,同时也造成了原告商品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辩称: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应当承担给被告造成的误工费、路费,给被告道歉。

经审理查明,第9916505号“Joyounɡ”商标、第8488429号“Joyounɡ九阳”商标、第9916504号“九阳”商标均系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和第11类,包括豆浆机、搅拌机、绞肉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压力锅、电热壶等,其中“joyounɡ”商标和“九阳”商标注册有效期均为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joyounɡ九阳”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

2012年12月31日,“九阳”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4月13日,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郑州正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商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程某和工作人员闫亚非随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海军于2020年4月28日来到位于新乡市封丘县滨河路与039县道交叉口西北100米一家名为“格力空调专卖店黄陵新时代电器”的店铺,李海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购买了豆浆机1个,李海军用手机扫码支付人民币300元,并取得保修凭证1张,上述购买行为于当日15时55分结束。

2020年5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商都公证处出具(2020)豫郑商证内经字第167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并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保修凭证打印件与原件一致;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是对李海军购物所在店铺实地、实物拍摄,均与实地、实物相符;

现场购物获得的商品及保修凭证经公证处粘贴封条后交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保管。

庭审中,对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当庭提交的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原、被告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经审核,公证处封存涉案产品为豆浆机一个,该豆浆机及其外包装盒上均标有“joyouricj”字样的商标,该字样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第9916505号商标“joyounɡ”构成相似;

另外,该商品外包装上印有深圳市九一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修凭证上写明商品名称为“九阳豆浆机”,价格为300元,该“九阳”字样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第9916504号商标“九阳”完全相同。

该保修凭证上加盖有被告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的印章,并写有经营者的手机号码。

庭审中,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欲证明其是合法取得该产品,但未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等证据,也不能说明商品的明确提供者,且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告知被告厂里人家两年都不做这个东西了,两三年前都没有了。

被告提交其与知识产权顾问的私人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其所销售产品上的商标曾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商标注册,2017年5月6日商标注册申请公告,至2018年6月16日商标异议申请裁定书发文异议成立,不予注册。

原告虽对被告提交的该证据形式和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认为即便按照被告提交的证据,其销售产品上的商标也是无效的。

被告提交企查查软件查询记录,证明授权生产产品的深圳九一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系经工商登记的合法企业,该证据页面显示该企业状态为注销,但是未显示注销时间。

原告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显示深圳九一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注销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

另查明,被告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注册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经营者为张胜凯,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办公用品、起重设备零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4465号、(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5153号、(2018)济齐鲁证经字第13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2012)济槐荫证民字第5085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商都公证处(2020)豫郑商证内经字第167号公证书、侵权产品豆浆机实物、保修凭证、企查查软件查询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被告提交的与私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虽不符合认定涉案产品商标效力的法定证据形式,不能作为本案证据确认,但对于原、被告均认可的部分内容可以用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九阳公司系第9916504号“九阳”商标、第9916505号“joyounɡ”商标、第8488429号“joyounɡ九阳”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仍在有效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豆浆机产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相似,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相同,均为豆浆机,属相同产品,被告在保修凭证中写有“九阳豆浆机”字样,该“九阳”字样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标“九阳”完全相同。

被告销售的豆浆机上使用的标识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告在保修凭证中使用“九阳豆浆机”字样,也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相关公众在购买时会误认为涉案豆浆机系原告生产,或涉案豆浆机标注的授权厂商与原告有某种联系,因此,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关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有:(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系其合法取得,被告提交的其与知识产权顾问的聊天记录显示涉案侵权产品商标因异议成立未予注册,被告提交的涉案侵权产品的授权厂商深圳九一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查询记录显示该公司状态为注销,且该公司注销登记的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被告销售本案侵权产品的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系其合法取得,被告作为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对销售商品是否侵权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不具备商标法有关合法来源免赔的主客观要件,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九阳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后果、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赔偿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对原告超出10000元数额部分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停止侵害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

如被告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封丘县黄陵镇新时代电器经营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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