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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顺毅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16号
案件名称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顺毅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顺毅铝制品有限公司;杨玉军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新兴白云花园乐居南街**018档。

法定代表人:程训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顺毅铝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村五社第二工业区自编**。

法定代表人:杨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军,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上诉人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顺毅铝制品有限公司、杨玉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广州市顺毅铝制品有限公司、杨玉军同意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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