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博佳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武汉珞珈电脑城**特**。
经营者:邹爱军,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市环宇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盐盘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林松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博佳电子经营部、玉环市环宇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